《中国共产党廉政史讲义》出版:深化廉政教育,筑牢反腐防线
7月1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研究委员会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历时3年多时间编纂,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廉政史讲义》一书正式发行,这不仅是我国廉政建设领域的一件盛事,更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里程碑。《中国共产党廉政史讲义》的出版,是对我们党廉政建设历史的一次全面而深刻的梳理与总结。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是我们党保持先进性和纯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警示教育会
持续加强司法作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警示教育会并通报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为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警示教育会并通报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要求各级党组织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持续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下大力气铲除司法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会议。中央纪委国家监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
法〔2024〕92号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做好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和使用工作,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深化诉源治理,提升公正与效率,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案例收集、编选及审查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统筹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案例审核等工作。第三条 人
全国法院办公室工作会议|张军:以中枢之责服务审判工作现代化
全国法院办公室工作会议日前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摄影:孙若丰办公室是法院各项工作的中枢。办公室强而有力,中枢作用发挥突出,各级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才能扎实、有序,全国法院才能高效顺畅运转、形成工作合力。新时代新发展阶段,人民法院如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办公厅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履行好中
郭夏:对垃圾股要坚决断舍离
吴清出任中国证监会主席之后,中国证券市场开始了一场清理垃圾股的大扫除。吴清主席在2024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的致辞指出,“投资者是市场之本。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领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中国证监会从成立之日起,就坚持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根本使命和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国股市正在进行一场对于造假股、高危股和僵尸股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讲坛”研讨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
不能让任何一个企业仅因涉案而垮掉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讲坛”研讨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案件没有大小,皆系民生。企业没有大小,皆应依法保护。”“既要依法办案,更要促进公司、带动行业步入合规经营正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考验的是司法智慧,体现的是责任担当。”“通过合规改革,公司得以正常经营,员工得以保住工作,家庭得以祥和安宁。这就是改革的意义所在,也是我们的责任所在。”5月30日举办的“最高
数字司法的实体正义价值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须突出坚持“三个保障”。一是坚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价值支撑。法治社会建设既要以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首要目标,又要注重以法治方式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必须牢牢把握社
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举行 肖捷 张军 应勇出席
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办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委员长肖捷,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出席座谈会并讲话。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1995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31.8万件,其中司法赔偿案件9.9万件,决定赔偿金额75.35亿元。与1995年相比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监察与司法中衔接的协调性研究
作者:曾志军 方文【摘要】《监察法》中认罪认罚的价值取向、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方面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差异。《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设定的“自愿消极地承认指控”情形并未被《监察法》纳入“认罪”范畴;《监察法》中的“从宽”除了要求被调查人认罪认罚外还要具备自首、立功、退赃等特殊情形;《监察法》中的“从宽”仅包括实体上的从宽处罚,而不包括《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程序性从宽处理。上述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下的单位犯罪探讨
作者:王谦 杨淇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借鉴域外企业合规暂缓起诉、不起诉等制度理念,结合我国实际,自2020年3月开始推进的一项改革举措。作为“舶来品”,我国与域外做法主要存在以下区别:一是对象上,域外针对的主要是“大到不能死”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托拉斯,我国针对的主要是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鲜有规模以上企业;二是政策上,域外是“放过企业,严惩个人”,我国是“放过企业,一般也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