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5-28 16: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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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之力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
摘要: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法治是最优营商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以来,各级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履职,在维护民营企业权益、规范政企合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本文结合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立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剖析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法治难题,重点围绕信赖利益保护、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界定、政务诚信建设等核心问题展开论述。针对现存短板提出系统性解决路径,通过强化司法保障、筑牢政务诚信、规范行政执法、完善维权体系,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以法治力量全方位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引言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根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并明确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新时代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划定准则、指明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已满一周年,一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多批典型案例,以司法实践推动法律落地见效。截至2025年底,全国民营企业数量突破6100万户,同比增长5.6%,持续展现出强劲的发展韧性与活力。但与此同时,政企合作纠纷、政策承诺不兑现、合同性质界定不清等法治堵点依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家投资信心与市场发展预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托法治手段破解发展难题、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权益,既是践行“两个毫不动摇”的必然要求,更是推动民营经济行稳致远、夯实国家经济发展根基的现实举措。
二、深学细悟重要论述,筑牢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理论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系统回答了新时代为何支持民营经济、如何保障民营经济等重大问题,构建起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的完整理论体系,为法治护航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根本遵循。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规则的确定性是化解市场不确定性的核心依托。总书记提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核心就是以法律刚性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其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准则,成为衔接政务诚信与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纽带。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法对市场主体的信赖损失予以补偿。过去这一原则分散在各类单行法规之中,执行标准模糊、约束力不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专门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严禁地方政府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改革等理由违约毁约,将总书记提出的“新官要理旧账”要求转化为正式法律条文。
这一立法突破重新厘清了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政府既是社会管理者,更是契约履行者、诚信践行者。当政策出现调整、行政行为发生变动时,企业基于对政府公信力产生的合理信赖,理应受到法律全面保护。从制度层面破除民营企业“怕政策多变、怕政府失信”的顾虑,才能让企业家放下思想包袱,敢于投资、安心经营。立足新发展阶段,只有深刻领会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内核,把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穿民营经济发展全过程,才能真正守住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底线,让法治成为民营经济发展最坚实的后盾。
三、剖析司法典型案例,明晰法治实践的成效与现存难点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司法案例是检验法治成效最直观的载体。《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年来,各级司法机关主动延伸职能,依托典型案例化解涉企矛盾、维护企业权益,让民营主体真切感受到法治的力度与温度。
在某建设企业诉辖区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件中,双方合作开发协议因宏观政策调整被迫终止,协议部分利益分配条款被认定无效。以往机械司法往往遵循“协议无效则不予赔偿”的逻辑,忽视企业前期投入与信赖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参照《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关条款,充分考量企业基于政府公权力产生的合理信赖,综合核算实际损失后,依法判令地方政府予以补偿。该判决打破僵化裁判思维,坚守实质正义,为企业参与政企合作吃下“定心丸”。而在某房地产企业诉市级政府行政允诺案中,当地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承诺补偿企业征地拆迁增量费用,企业履约后相关承诺却迟迟未能兑现。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均未支持企业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时直接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判令政府全额支付八百余万元补偿款。这一标杆性判决明确:政府会议纪要、红头文件并非空头承诺,行政机关作出的合法允诺必须严格履行,有力捍卫了政务诚信与法律权威。
一系列典型案例充分证明,司法机关已从单纯的纠纷裁判者,转变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者。但结合办案实践来看,当前政企纠纷领域仍存在突出短板,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边界混淆成为最突出的司法难点。两类合同在订立目标、主体地位、权利属性上有着本质区别:行政合同依托公共管理职能订立,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单方变更、解除等行政优益权;民事合同建立在平等主体之上,严格遵循意思自治、等价有偿原则。部分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出现“双重标准”: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时,以民事合作名义强调地位平等、利益共享;项目遇阻、需要承担责任时,又切换为行政管理身份,滥用行政优益权单方终止合作、规避违约责任。这种“有利讲民事、无利讲行政”的乱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也造成司法裁判尺度难以统一,成为制约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顽瘴痼疾。
四、直面发展现实短板,认清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现存挑战
在政策引导与法律保障双重发力下,我国民营经济法治环境持续优化,但对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企业实际诉求,法治保障体系仍存在不少亟待补齐的短板。
其一,政务诚信建设仍有短板,信赖利益保护落地不实。尽管法律条文已作出明确规定,但部分基层政府法治意识薄弱,重短期政绩、轻长期诚信,换届换岗就推翻原有政策、撕毁合作协议的现象偶有发生。同时,信赖利益补偿标准、补偿流程、追责机制尚不健全,企业遭遇政府失信后,普遍面临维权周期长、举证难度大、赔偿落实难等问题,法律条文存在“悬在空中、落不下来”的现象。
其二,合同定性标准模糊,司法裁判尺度有待统一。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区分标准不够细化,部分跨界合作项目性质界定模棱两可,不同地区、不同法院裁判思路存在差异,“同案不同判”问题偶有出现,既损害司法公信力,也让民营企业在合作中缺乏稳定预期。
其三,涉企行政执法不够规范,常态化监管仍需优化。少数执法部门存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部分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分情形一刀切开展监管,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地方保护、行业壁垒尚未完全破除,民营企业难以享有完全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
其四,多元维权体系尚不健全。当前民营企业维权依旧存在成本高、渠道窄、效率低等问题,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商事仲裁、司法诉讼等纠纷化解机制衔接不畅。部分民营企业经营者法治素养不足,风险防范意识薄弱,面对侵权行为不懂依法维权;行业商会、社会组织的维权服务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全方位、全链条的权益保护网络尚未完全建成。
五、坚持系统协同发力,构建护航民营经济的长效法治机制
以法治之力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紧扣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为总遵循,统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环节,多方协同、综合施策,构建权责清晰、诚信有序、公平公正的法治化发展格局。
第一,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全面强化司法保障效能。各级司法机关要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贯穿案件审理、执行全过程,持续发布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协议、合同纠纷、权益补偿等案件裁判标准,杜绝裁判尺度不一问题。审慎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区分企业经营性资产与涉案资产,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加大产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恶意诉讼、涉企违法犯罪行为,让民营企业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深化政务诚信建设,打造法治诚信政府。各级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契约精神与诚信意识,严格落实“新官要理旧账”要求,建立政府政策承诺、合作协议台账,明确兑现时限与责任主体。健全政府失信追责与赔偿机制,对违约毁约、拒不履行行政允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并依法足额补偿企业损失。完善涉企政策制定流程,重大涉企决策主动征求民营企业、行业协会意见,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确需调整政策的,依法设置过渡期并落实补偿机制。同时细化合同认定标准,严格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严禁行政机关滥用行政优益权,保障民营企业平等法律地位。
第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整治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执法等乱象,推行联合检查、无感监管等柔性执法模式。常态化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全面清理废除地方保护、市场壁垒等歧视性政策,保障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招标投标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执法行为,做到监管有温度、执法有尺度。
第四,健全多元维权体系,厚植民营经济发展沃土。整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商事仲裁、司法诉讼等资源,搭建一站式涉企纠纷化解平台,降低企业维权时间与经济成本。加强法治宣传与普法服务,面向政府工作人员开展依法行政培训,面向民营企业开展合规经营、风险防控、依法维权指导,全面提升政企双方法治素养。充分发挥行业商会、社会组织桥梁作用,引导行业自律,及时收集、反映企业诉求,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协同共治的良好格局。同时持续强化创新法治保障,激发民营经济创新创造活力。
六、结语
法治是民营经济行稳致远的底气,也是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法治护航民营经济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落地实施,为民营经济发展筑牢了制度屏障。一年来的法治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坚守法治底线、恪守政务诚信、维护公平正义,才能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企业信心。
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发展空间广阔、潜力巨大。站在新的发展起点上,我们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牢把握“两个毫不动摇”,持续完善法治保障体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刚性法治守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以政务诚信温暖市场主体。依靠法治力量破除发展堵点、激发发展活力,推动民营经济不断做大做优做强,让民营经济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征程中勇挑重担、大展作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更大力量。
附言:特别感谢张荆教授!感谢他多年来专注于民促法相关课题研究,分享前沿研究成果与实践思考,为本文创作提供了重要参考与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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