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捷径:莫道法律千钧重,灵犀既照一羽轻
2026-08-06 15:27:17
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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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该学什么”是人们学会自我保护的第一步,“如何学”则有路径和技巧
最近,诸多权威媒体在读书议题上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原因是互联网上不断有人提出读书无用论,甚至发表反智的言论。其实,自古以来,就有要不要读书的争论。唐代大书法家颜真卿说过:“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北宋文学家黄庭坚则言:“三日不读书,便觉语言无味,面目可憎。”如此等等,妙论多多。在读何书问题上,有人主张读书当以经世致用之学为主,有人强调无用之用方为大用;有人追逐畅销流行,有人提倡回归经典,有的人则只看短视频……在众声喧哗之中,法律知识尤其是与每个人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则被很多人当成专业人员的阅读、学习范畴,从而与法律阅读自动隔离。这不能不说是网络时代的症结与悲哀。
法律是国家规范和社会规则的成文化表达,是每个人行为的底线,也是保护个人权利最有力的武器。在人类社会的复杂博弈中,法律是少有的、能够超越个人情感和偏见的行为准则。在当下,对于我们普通人而言,学习法律有利于我们在国家体制和社会规则体系中更好地生活,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法律体系博大精深,要学好用好并不容易,作为非法律工作者的普通人,阅读一些法律的要义知识可增长日常生活中自我保护的智慧。
宪法:权利的根基与义务的边界
宪法常被称为“母法”,是其他法律的渊源与依据。对我们普通人而言,宪法中最需要被理解的是国家性质、不同机构的职权分配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平等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权利都与普通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艾伦·德肖维茨在《你的权利从哪里来》一书中指出:“权利来自人类对不正义的经验。”当代公民所能享受的每一项权利,都是人类社会从历经诸多惨痛教训中逐步取得的,不可轻言放弃。
我们一出生就有公民权、生命权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每个公民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也有休息的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的赋权,让我们普通人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如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对个人自由的剥夺,而是对权利的保障。英国法学家边沁认为,法律的根本目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从此角度看,公民履行基本义务,正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良好秩序,最终惠及每一个人。
刑法:行为的红线与自由的保障
如果说宪法是权利的总章程,那么刑法就是社会行为的底线规范。普通人学习刑法,并非要记住每一个罪名、罪状和刑罚,而要正确理解“什么是犯罪”“什么情况下会承担刑事责任”“被害时如何通过刑法寻求救济”等核心问题。
我国刑法第一条就明确其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学习刑法,对普通人来说最重要的原则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严谨表述。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系统阐述了这一原则,强调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法官不能任意解释和适用刑法。这表明,一个人只要没有实施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就不应受到刑罚处罚。理解这一原则,可以帮助普通人识别什么是真正的犯罪,避免因法律无知而恐慌,也可以在自己被错误指控时进行有效辩护。
我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学习刑法时,我们普通人还应当了解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近年来,于欢故意伤害案、昆山于海明反杀案等引发诸多媒体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广泛讨论,影响巨大。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此规定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自我保护的权利。“法律不强人所难”,这是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的名言,也是正当防卫制度的精神内核。
此外,普通人应当了解一些常见罪名的构成要件,如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诈骗、职务侵占、集资诈骗等犯罪。这些犯罪在日常生活中发生频率较高,了解它们可以帮助我们普通人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因无知而触犯刑法,也可以在被侵害时及时识别和应对。
德国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写道:“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刑法正是这样一种斗争的手段——它通过惩罚犯罪来维护社会和平。对普通人而言,了解刑法不是鼓励好斗,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家人。
民法:日常生活的权利地图
如果说刑法是“惩恶”的法律,那么民法就是“扬善”的法律。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对我们普通人而言,民法的学习价值最大、应用范围最广:从出生到死亡,从购物到租房,从结婚、生子到财产继承,民法贯穿了我们每个人一生的方方面面。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此言形象地表达了民法对个人权利的全面保护与规范。
总则编:基本原则与法律行为。
民法典总则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理解这些原则,可以帮助普通人在没有具体法律条文可依据时,仍然能够判断是非。例如,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如果有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欺骗我们,即使没有明确的法条禁止这种行为,我们也可以基于诚信原则主张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普通人最需要了解“意思表示真实”的要件: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如果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存在重大误解,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这意味着,我们不会因为一次上当受骗的签字而永久受制于不公平的合同或协议。
物权编:财产归属与利用。
我们普通人最关心的往往是财产的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条看似简单,实则内涵丰富。我们租的房子,房东能否随时赶我们走?这涉及租赁权与所有权的冲突——民法典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即房屋所有权变更不影响已存在的租赁合同。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在租赁关系中保护自己的居住权。
合同编:交易的规则。
此编在民法典中条款最多,因为现代社会中绝大多数的经济活动都通过合同进行。合同,即双方的意思表示契合一致才同。我们普通人无须掌握所有合同类型,但要理解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的基本规则。如,我们在网上点击“同意”注册了一个App,即完成了网络服务合同。我们在网上买了一包食品,就完成了买卖合同;我们还是消费者,除了受民法典保护,还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我们叫了一辆网约车,即与车主及相关驾驶者签订了运输合同。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在《法律的道路》中提出:“法律的核心是预测。”合同法条的意义在于让当事人能够预测对方的行为,从而建立信任、降低交易成本。普通人学习合同法,应当知道:口头合同也有效;但口头合同举证困难。若通过口头合同借钱还款,可借助微信等网络平台留下借款或付款证据;重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格式条款中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的条款可能无效;对方违约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人格权编:尊严的法律保障。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特别保护。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在互联网时代,人格权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的照片被他人擅自上传到网上怎么办?有人捏造事实毁坏我们的名誉如何应对?我们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在人格权编中。英国哲学家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强调,个人的自由只以不损害他人为界。人格权的保护正是这种自由观的体现——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家事法的基础。
婚姻家庭和继承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民法典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财产制、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遗产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等规定,都是我们普通人在人生的特定阶段必然会用到的知识。霍姆斯大法官认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了解这些规定,可以帮助我们普通人在面临婚姻变故、亲人离世等人生重大事件时,不至于手足无措。
侵权责任编:受损后的救济。
侵权责任法条解决的是“损害由谁承担”的问题。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公路开车抛物致人损害等方面,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了解这些规定,我们普通人在遭受损害后就能知道应当向谁主张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诉讼时效是多久。正如罗马法谚所云:“有损害即有救济。”侵权责任法条正是这一古老法谚的现代体现。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职场中的权利护身符
对于绝大多数普通人而言,工作占据了一生中最重要的时光。然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则拥有更多的信息和权力。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正是为了平衡这种不对等而制定的法律。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这些权利每一项都是实实在在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规则。与普通人最密切相关的规定有:一是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二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则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倍工资报酬;休息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倍报酬;法定休假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倍报酬。
可惜的是,很多劳动者并不了解这些规定,被迫加班却拿不到应有的合法报酬。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景天魁归纳法国社会学家阿兰·图海纳的观点说:“劳动想要战胜的困难并不仅仅是物质短缺,而是人类的生活……历史主体只有通过其劳动成果才能更为直接地被视为创造者。”正是因为劳动重要,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才格外紧迫。我们普通人在职场中遭遇的不公,很多时候不是没有法律保护,而是因为不了解法律而无法有效维权。学习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就为我们普通人的职业生涯增加了一道法律保险。
三大诉讼法:权利救济的路径
实体法为公民规定了具体权利,程序法则规定如何实现这些权利。我们普通人学了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如果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去哪里“说理”、怎样“说理”,那么这些实体法知识就无法落地。因此,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程序的了解,是普通人法律知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民事诉讼法: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当我们在买卖合同中被欺诈、在邻里关系中被侵权、在婚姻家庭中遇到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权。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判决与裁定、上诉、执行。普通人没必要记住所有细节,但要知道:起诉要符合法定条件,要有明确的原告、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管辖。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我们普通人更应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谁的证据确实充分或更有优势,谁就能获胜。民事诉讼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每个当事人都有权利义务对自己提出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自己请不起律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提出了“整体性法律”的概念,强调法律是一个连贯的解释性实践。民事诉讼程序正是这种整体性的体现——没有公正的程序,实体权利就是空中楼阁。
刑事诉讼法:保障被追诉者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涉及的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冲突。当一个人涉嫌犯罪时,国家公权力将介入调查和追诉,这时个人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刑事诉讼法正是为了防止公权力的滥用而设置的制度屏障。
我们普通人要了解的核心内容有:犯罪嫌疑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可以自行辩护、委托律师辩护或者申请法律援助;侦查阶段的讯问应当有同步录音录像;法院审案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期限;被害人的权利包括报案、控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
我国《尚书·大禹谟》认为:“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2000年后,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释义》中亦提出:“宁可错放十个有罪的人,也不冤枉一个无辜的人。”这些思想深刻影响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依法审慎保护。
行政诉讼法:监督公权力的行使。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我们开车被交警错误处罚,业主的房屋被违法强拆……这些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们普通人须了解: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诉讼时效一般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在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而不是由你来证明它违法。
行政诉讼是普通人维护自身权利,也是公民监督政府的重要途径。
如何学习法律知识:普通人学法用法的智慧
知道“该学什么”是人们学会自我保护的第一步,“如何学”则有路径和技巧。法律制度与法律条文浩如烟海,实体法、程序法、司法解释层层叠叠,普通人未必要掌握所有的法条和法律制度,但我们要有自己的学习方法和路径。
第一,精读基本法条的目录和核心条款。宪法、民法典、刑法、劳动合同法、三大诉讼法的条文结构本身就蕴含着法律的逻辑体系。通读一遍目录,再细读一些关键条款,可以建立起基本的法律知识框架。
第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关注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的判决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通过阅读案例,可以看到法律条文在具体情境中的适用,比单纯记忆法条要生动、有效得多。
第三,多途径获取法律常识。如今互联网上、自媒体上有许多法律类公众号、短视频账号、播客在做普法内容,其内容质量参差不齐,但也有一些非常优秀的普法资源。关键要选择那些有权威、专业来源的信息,有时间再找些书本来读,如此才能防止一知半解,不被误导。
第四,遇到具体问题时学会检索。普通人不需要成为法律专家,但在遇到具体法律问题时,可以先通过AI工具搜索,然后通过准确权威的网站、法律数据库或者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查找相关法条和案例。当问题复杂时,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第五,培养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核心是以权利和义务定分止争,法院断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事实是由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而不是每个当事人脑海中呈现的事实。多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可以帮助我们在面对各种问题时,理性地分析各方的证据与主张,而不是陷入情绪化的争论。
【结语】
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学习法律知识不是某种高深莫测的学术追求,而是立足人世的必要修炼。它让你在面对公权力时知道边界在哪里,让你在与他人交往时知道底线在哪里,让你在权利受损时知道救济的路径在哪里。
法律阅读不是职业法律人的专利,而是每一个当代公民的必修课。它赋予你面对世界的底气——知道自己的权利、知道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利。
正如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所言:“正义之神一手拿着天平,一手握着剑。没有剑的天平,意味着软弱无力;没有天平的剑,则是赤裸裸的暴力。”法律知识之于普通人,既可以是识别正义的天平,也可以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利剑。愿每一位普通人都能拥有这柄利剑,不是为了伤害他人,而是为了在这个复杂的世界里,体面而有尊严地生活,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正是:法律赋权若启明,要义知晓心目清。守规岂是拘人锁,知禁恰如引路旌。行路观天辨阴晴,缘法何愁路不平。莫道法律千钧重,灵犀既照一羽轻。(何能高)
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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