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始,谁也别想在长三角“远洋捕捞”了
2026-03-16 13:34:21
来源:奔流财经社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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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营商环境,长三角又开了个好头。
有没有关注到,最近江苏、上海、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出了一个“八项举措”?
这个八项举措,全名叫做《严格规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异地执法行为八项举措》。
看名字就知道,它针对的是“异地执法”。
长三角,要团结一心,发挥市场监管执法协作优势,防范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了。
看懂了吗,其实它就是用来克制“远洋捕捞”的,值得一提的是,这是全国首个反“远洋捕捞”式执法的市场监管举措。
“远洋捕捞”这个词非常形象,最初源自浙江,指的是某些地方执法部门违规跨越行政区域,尤其是到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以办案为名抓捕相关人员,查封、冻结甚至直接划转企业或个人财产的行为。
近年来,这类案件屡屡引发争议,究其原因大多绕不开一个“利”字。
一些地方财政需要创收,执法罚没收入部分可返还给办案单位使用,办案人员在过程中也可能获取利益,多重驱动之下,趋利执法屡禁不止。
从客观角度看,被执法对象确实或多或少存在某些违法行为,这也成为异地执法敢于“出手”的底气。
但这些问题往往属于“可大可小”的灰色地带,真正的重点在于“退赃”和“缴纳罚金”。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追赃挽损”是核心目标之一。不少企业为免于被追责或争取从轻处理,即便面对不合理的查扣冻,也只能选择隐忍妥协。
比如2023年,上海某家科技公司被某地警方以一起职务侵占案中嫌疑人曾向该公司充值为由,率先冻结其1500万元账户资金;两个月后,又以 “App抽奖功能涉嫌开设赌场” 为由正式立案,一口气冻结企业及关联公司账户资金高达4.21亿元,其中不仅包括企业主体账户的1.5亿元,还涉及集团旗下非涉案子公司的2.7亿元资金。
如此规模的资金冻结,对企业而言无异于窒息式打击。
公司方面表示,此次案件对公司和平台的运行是一个沉重的打击,目前已陷入经营困难、面临即将崩盘的危险境地。
去年,浙江官方还公布过一个典型案例:
某地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根据事先查询的信息,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在车辆行驶途中,杨某某暗示沈某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沈某察觉异常后,在车辆行至浙江湖州德清县时跳车逃生并报警。
最终,法院以杨某某、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二人均未上诉。

还有一个案子也很典型:
某企业应多个地方的政府部门人员要求,协助完成外资考核指标,通过引进外汇、结汇帮地方“保数据、过考核”,事后却被某地执法部门跨区域办案,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责,指控非法经营数额36亿、违法所得5000余万。
招商在前,执法在后,堪称现代版的“卸磨杀驴”。
案例的背后,一个核心的争议点是:
部分涉案企业确实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问题,比如虚开发票、虚假宣传、诱导赌博等,这也导致舆论场上出现两种声音——有人拍手称快,觉得惩罚及时;也有人忧心忡忡,认为执法过度扼杀了企业生存空间。

其实,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司法裁判尺度不互通,为“远洋捕捞”提供了制度缝隙。
同一行为在A地不构成犯罪,在B地却可能被立案追诉,这使得部分办案机关得以“择地执法”,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办案地点与法律依据。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仅损害司法公信,更破坏了法治统一的根基,成为“远洋捕捞”屡禁不绝的又一内在逻辑。
事实上,国家层面近年来已多次强调规范涉企执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与企业家合法权益。
今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最高法院、最高检和公安部也相继出台文件,从审判监督、案件督办和管辖规范等方面打出“组合拳”。
在此背景下,长三角地区率先出手,最近出台的《八项举措》,直击“远洋捕捞”案件的三大执法难点,迈出了示范性的关键一步。

一是管辖权“任性扩张”的问题。
新规明确“属地管辖为原则、异地协查为补充”,要求异地执法必须优先采用同级协查,确需现场取证的,必须提前告知属地部门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陪同。
这相当于说,你想来远洋捕捞,就必须和我们先打招呼,只要来通气了,那就对不起了,人还真不一定带得走。
二是争议案件“执行难停”的困境。
针对企业最怕的“一冻就死、一抓就瘫”,新规设立“管辖权争议暂停执行”机制,协商期间不仅中止执法进程,还暂缓已采取的强制措施。这意味着企业不用再为过度的指控付出不可逆的经营代价,为维权留出了关键窗口期。
三是执法监督“缺位乏力”的漏洞。
新规强化“分级监督”,疑似违规线索及时通报上级部门,重大影响案件直接上报省级层面,形成属地监督和上级追责的双重约束,从制度上压缩“远洋捕捞”的生存空间。
为什么长三角能够率先作出这样的示范?
首先,是因为长三角地缘相近、文化相通、人缘相亲、经济相融,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涉网案件数量占比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强,这是《八项举措》率先全国出台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长三角经济发达,民营经济活跃,企业对规范执法、公平环境的诉求尤为强烈,推动着政府部门必须回应企业家们的核心关切。
更重要的是,长三角始终将营商环境视为区域竞争力的核心,敢于在执法协同与制度创新上先行先试,为全国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经验。
只有割掉“趋利执法”的毒瘤,才能让企业家真正安心创业、放心发展。保护营商环境,归根结底是保护中国经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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