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涉企行政检查作出系统全面规范,直面突出问题,回应企业诉求,传递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明确信号。
涉企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涉企行政检查中存在突出问题,如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阻碍了营商环境的优化。
《意见》的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意见》主要内容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资格
《意见》明确,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同时,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这一规定从源头上遏制了乱检查现象的发生,确保了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二)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
《意见》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同时,行政检查事项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这一举措旨在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现象,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检查事项,减轻企业负担。
(三)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
《意见》提出,要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同时,要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此外,《意见》还规定,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这些措施旨在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提高行政检查效率,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四)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
《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并于2025年6月底前公布。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避免企业无所适从。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意见》还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检查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控制专项检查
《意见》规定,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但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
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检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有关主管部门要联合拟订检查计划,避免多头、重复部署。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专项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六)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意见》强调,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这些规定旨在杜绝行政检查中的不正之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压实规范管理责任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严格落实各项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要在政府网站统一公布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检查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检查。
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切实转变行政执法人员“卸责式检查”的错误观念,创新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方式,推广“监督+服务”模式,实现常态化监督。
(八)强化数字技术赋能
《意见》提出,要加快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同,打通平台,破除壁垒。要全面、统一、及时归集行政检查相关执法数据,以及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依据、标准、计划、频次等信息,对行政检查进行全程监督。
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快速预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行为,对普遍、高发问题进行及时监督。要通过信息系统收集企业对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关注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行政执法主体受理和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九)严肃责任追究
《意见》强调,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
《意见》的实施与影响
(一)实施要求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统筹、省负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大力推进工作落实。要将规范管理涉企行政检查作为政府督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
《意见》还规定了具体的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如2025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公布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等。
(二)预期影响
《意见》的出台和实施,将对涉企行政检查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通过明确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等措施,将有效遏制乱检查现象的发生,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通过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等措施,将提高行政检查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意见》强调压实规范管理责任、强化数字技术赋能、严肃责任追究等措施的实施,将确保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不断提升。
从长远来看,《意见》的出台和实施将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检查事项和频次,企业将能够更加专注于生产经营活动,提高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同时,通过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和提高行政检查效率,政府将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意见》的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等措施,《意见》将对涉企行政检查作出系统全面规范,直面突出问题,回应企业诉求,传递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明确信号。
撰稿:李怀亮 许修德 郑成明
责任编辑:欧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