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观察

Observation on the Rule of Law

作者:褚新兵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和《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为坚决杜绝随意执法、机械执法、粗暴执法等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实践指南。

随意执法、机械执法、粗暴执法: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在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中,市场监管作为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一环,其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过往的执法实践中,随意执法、机械执法、粗暴执法等问题时有发生,成为法治路上的绊脚石。随意执法,即执法人员根据个人喜好或利益考量,随意解释和执行法律,导致执法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机械执法,则是指执法人员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忽视具体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执法结果与实际情况脱节;粗暴执法,更是对法律精神的严重扭曲,以暴力或不当手段对待执法对象,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更对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破坏。因此,如何有效杜绝随意执法、机械执法、粗暴执法等问题,成为市场监管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服务型执法:法治新航标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指导意见》和《执法行为规范》,正是针对这一问题提出的创新解决方案。其中,《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推行服务型执法,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模式,强调将服务贯穿于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各环节,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服务型执法是一种执法理念和执法模式的创新,它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严格依法办事,还要注重服务、注重教育、注重引导。通过事前预警、事中说理、事后回访等方式,帮助经营主体强化违法风险防控意识,提升内部管理能力和水平,从而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服务型执法也倡导依法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体现执法温度,促进经营主体合规经营。

《执法行为规范》:为执法行为划清红线

《执法行为规范》则全面规定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的作风纪律、仪容举止、执法用语与案件办理等的基本要求,为执法行为划清了红线。其中特别提出执法行为“八个严禁、十个不得”,坚决杜绝随意执法、选择执法、趋利执法、机械执法、简单执法、消极执法、粗暴执法、钓鱼执法等问题发生。

《执法行为规范》的出台,不仅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指引,也为社会各界监督执法行为提供了依据。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可以确保执法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增强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重塑服务型执法新生态

坚决杜绝随意执法、机械执法、粗暴执法等问题,是市场监管领域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指导意见》和《执法行为规范》,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实践指南。通过推行服务型执法和规范执法行为,有效提升市场监管的执法效能和公信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欧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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