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叶静漪在出席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南大学联合举办的《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4)》发布会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实施”专题研讨会上发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法的路径选择》主旨演讲。以下为演讲摘要。
202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又一个重要的年份,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30周年的重要时间节点。30年前的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劳动法在改革开放的时代浪潮中迎来了新的纪元。《劳动法》遵循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发展的基本规律,确立了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的原则,适应了以市场手段调整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使得劳动力得以按照市场规则自由流动。可以说,《劳动法》的诞生与实施,与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企业用工制度紧密相连,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从《劳动法》颁布30周年的法治实施进程出发,结合《2023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实施报告》的撰写体悟,思考社会法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发展。
回首法治实践,以《劳动法》为代表的社会法始终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为导向,以“守正创新、协同融贯、共享共治”的姿态回应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与现实需要。
第一,以《劳动法》为代表的社会法是守正创新之法。以《劳动法》为例,坚定人民立场、助力国家发展的守正精神在《劳动法》的立法与实施进程中贯穿始终。早在清末民初,中国面对“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就展开了劳动立法的初步探索。从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起的劳动立法运动,到苏区和边区劳动立法,再到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劳动法的早期发展种下了红色的基因,贯穿了红色的血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过40多年的艰辛探索,终于出台了《劳动法》,全面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基本劳动法律制度,是名副其实的劳动基本法。这部法律总结了建立和调整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历史经验,吹响了建立劳动力市场和开发劳动力资源的号角,将创新精神落实于立法、执法、司法的具体实践中。30年来,《劳动法》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巨大作用,也推动了劳动法学和社会法学的不断壮大和进步。
第二,以《劳动法》为代表的社会法是协同融贯之法。劳动法理论与实践的生命力正蕴含于其协同融贯的属性之中。全面深化改革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对劳动立法提出了新要求。从宏观维度看,劳动法规范存在与民法规范进行概念融贯与制度衔接的空间,又与经济法规范在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取向中各有侧重,最终在促进共享发展的层面达到整体均衡。从中观维度看,劳动法律体系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能够在新业态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协调发展,促使社会法体系内部实现有序分工、系统协同,在坚守“风险防范”底层逻辑的同时,发挥《劳动法》在物质层面与精神层面的双重促进作用,促成发展质量的有效提升。从微观维度看,30年的实践表明《劳动法》各子系统已经拥有较为成熟甚至庞大的规范群,有条件从现有规范的“存量”中提炼出劳动法理论的融贯性,在回应劳动领域现实问题的同时,促成中国特色劳动法理论的本土构造与有机更新。
第三,以《劳动法》为代表的社会法是共享共治之法。社会法以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权益、追求社会实质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基本价值取向,具有显著的“共享”特征。以法治推动共享发展,是新发展阶段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它直接关系着中国社会领域法治建设的发展变革。社会法通过实质正义法治观的落实,充分尊重和体现人的价值,以保障社会权利、扶助弱者、促进社会公正为宗旨,明确反歧视原则,以工时、工资、职业安全卫生等制度保障劳动者体面劳动,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实施倾斜保护,让经济社会发展最终“合于正义、合于目的、合于规律”。同时,社会法关注社会治理问题,关注社会治理中的政府与社会合作的“共治”模式,这也使得社会法研究的范式、空间和方向得以不断延拓,最终反哺于社会治理效能的有效提升。
从展望未来的角度看,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面临着诸多深层次的矛盾与日新月异的新挑战,新时代社会法的长远发展需立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这一背景,做到以下四点:
第一,坚持与时俱进,更新理论观念。纵观社会法的发展轨迹,社会法历经三代嬗变:第一代社会法契合机器化大生产和自由资本主义的时代背景,主要职能是对弱势劳动者基本生存利益的保护,防止劳资关系中的过度剥削;伴随着福利国家理论与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第二代社会法以保障经社文类人权为基本取向,以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为主要职能;第三代社会法则基于社会福利与经济发展相平衡的考量,兼具社会保护与社会促进的双重功能。当前,构建社会法体系须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注重社会法的社会促进功能,兼顾弱者社会优待、权利保障与社会支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塑造共享型社会法,遵循“平等·参与·共享”的理念进行制度设计。
第二,继续强化立法,巩固改革成果。劳动法与其他社会立法共同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的民生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然而,伴随科技革命进程,劳动给付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灵活化,平台用工、远程协作办公等工作方式逐渐在劳动力市场中成为常态,劳动法需要适应这些变化,对涉及新型劳动关系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其中,法典化是社会法未来的发展目标之一,以《劳动法典》《社会保障法典》为代表的法典编纂工作,应遵循人民中心、发展中心、社会平衡、共建共享四个重要原则。在当前阶段,可以先行推动劳动基准法的立法进程。针对社会保障规范在具体实施中表现出的可诉性较差等问题,可以通过出台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方式将抽象概括的条款具体化,细化法律责任、强化实施效果。
第三,完善配套制度,保障法律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均在于实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法的发展尤其应关注社会法的具体实施状况。社会保障领域法治实施呈现行政主导的特点,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也以法律政策为主,故应加强政策执行的公开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的责任追究机制和相关绩效的评价机制,补齐社会保障法实施体系的短板。同时,应当完善针对各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法的配套制度。例如,为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应优化生育支持政策,建立分级共担育儿假成本机制;在残疾人保护方面,应优化残疾人托养服务和康复救助政策,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同时还应积极应对老龄化的挑战等等。
第四,开拓国际视野,统筹内外法规。改革开放以来,在“引进来”与“走出去”的步伐中,企业的涉外劳动纠纷日益复杂,在全球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当下,社会法发展必须开拓国际视野,统筹国内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协同需求。面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在注重补短板、强弱项的同时,如何形成涉外法治工作的大协同格局亦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提高中国国家话语权的应有之义。全球化中各国关系日益交织,国际社会共同面临一些全球性的问题,其中,尊重保障人权更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关注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提升全人类的共同福祉。具体来说,要加强对国际劳工标准和ESG中的“S”规则的研究,重点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条款”实施机制等等。
全国人大常委、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景汉朝,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原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共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江必新,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董治良,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秘书长张建华等到会并发表讲话。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秦前红,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顾问胡建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邢会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王晓晔,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讲席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孙佑海,浙江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双聘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王春晖等十位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分别发表专题演讲,从法学各领域分别阐述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实施的重大关系。
责任编辑:欧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