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

Economy and Law

11月8日,中国行为法学会财经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召开《民营经济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座谈会。中国行为法学会财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北京工业大学法学教授、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顾问、著名法学专家张荆出席并发表题目为《规制权力滥用 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主旨发言。以下为发言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就当前形势而言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关系到占90%企业数的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参会前我对《民营经济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做了认真阅读,首先我从大的方面提出三点意见,然后就具体条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一,就立法大的方面而言,“总则”强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没有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十一条强调: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在《宪法》的基础上,在总则部分,应该进一步明确立该法的宗旨,即该立法是用来规制或者规范民营经济企业行为,还是规制行政机关的权力。这点很重要,关系到立法特色、价值和立法结构。

当前经济环境复杂多变,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其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繁荣与稳定。然而,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仍面临多重挑战,特别是行政权力滥用的问题,极大地妨碍了民营经济克服当前困难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大局。立法应该回应现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应侧重于规制行政权力滥用。

第二,在第二章以后的分则部分,上位法规定了的内容没有必要再重复列出,如果十分需要的话,可以写上参照《民法典》、《诉讼法》执行,用于简化文字,节省立法成本。

第三,该法第八章“法律责任”部分是该立法的重要部分,不能停留在“依法给予处分”上,要提高违法者的成本付出,加入行政、民事、刑事的责任追究,罚金等具体内容,特别应该规定政府违约的处罚办法,让违法者感到痛,特别要抑制基层官员“扶持一个企业我没本事,干垮一个企业分分钟的事情”的乱作为行为。

下面是关于具体条款的意见:

《民营经济促进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很重要,谈到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以及招投标中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这些年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国营经济垄断,或国有企业中标再分包给民营企业,从中滋生腐败,立法如何监督,如何避免暗箱操作,以及具体操作中将标的小型化、具体化,以方便中小型民营企业进入和中标。

《民营经济促进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是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国家重大项目,这也是该立法一大亮点。人们一直有一种观念:国营经济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其实民营经济有着勃勃生机,也能办成大事,比如:让世界瞩目的马斯克的民营公司在航天、火箭回收、电动汽车、机器人、脑芯片等领域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让我们看到了民营经济的巨大力量。在这方面我们需要转变观念。国家鼓励的同时,还需要资金的撬动、政府履约,企业家、科技人才的使用和保护等多条款进行补充。

《民营经济促进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都是金融机构支持和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的内容。“民企贷款难”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迫使一些中小企业民间集资,误入“非法集资”的泥潭,企业家锒铛入狱。一些金融机构贷款给民企,违反借款约定,单方面中止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致使民营企业资金链断链,企业倒闭,甚至企业主被以诈骗罪起诉等等,这类事件时有发生。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的规定很重要,但这些现象的背后还有着体制机制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给与补充。

第四章是科技创新,民营经济在科技创新方面占比高达70%,说明民企内部孕育着巨大的创造能量。在我国不少民营企业内部都设有研究机构,我接触过这些机构的科研人员。他们除了对研究经费和薪酬的要求外,更多的还是对职称评定的渴求,如:研究员、副研究员等,他们认为这种职称的晋升对他们科研职业生涯非常必要。因此,在“技术创新”一章中应该加入该条款,并规定与国家职称评定机构合作,建立科学的民企职称评级体系。

《民营经济促进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规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做强做优主业”,该条款我建议改成:“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做优做大做强”。这个顺序首先是企业做出优质产品,然后是有序扩大范围,最后是做强,走向国内和国外百强千强企业。同时建议取消“主业”两个字。不见得养猪为主业的就只能养猪,还以马斯克为例,他的公司除了制造特斯拉电动车外,航天、机器人、脑芯片等领域也很有成就。AI时代跨行业、共通性是一种新态势。

第七章“权益保护”。这一章最大的问题点是谁来保护民营经济的权益,保护民营经济的实施主体是谁,是哪个机构,这点很重要。没有机构实施的保护条款会成为纸上谈兵。在该章的第六十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严格区分合法与非法、组织与个人财产等在《刑事诉讼法》中有相关规定,若没有针对民营经济特殊的规定,此条款可以不要,遵从上位法《刑事诉讼法》等即可。当然,可以考虑设置特殊规定,对民营企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数量巨大,打官司的律师标的也很高,应该让企业家有一定数量的资金聘得起律师,用以维护自身和企业的合法诉讼权利。同时对企业查封、扣押、冻结还会导致企业的倒闭和大量失业,应该有兜底条款的保障。

以上意见供有关部门立法参考。

座谈会由中国行为法学会财经专业委员会执行副会长黄凤荣主持。

中国行为法学会财经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国家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著名经济学家梅新育,中国行为法学会财经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发改委联署组办国家总部经济课题组副组长,国际院士联合体特聘专家,中国总部经济战略设计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秘书长、高级研究员张保国,中国行为法学会财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中国企业报》社副社长王思蘅,中国行为法学会财经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黄华、办公室主任谢波参加座谈。

国家数据安全产业创新联盟秘书长郑柏梁,资深媒体人、《经济与法》网主编金仲兵,资深媒体人、原法制与新闻杂志记者、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要创始人之一仇玉平,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联合大学应用经济与管理研究所客座教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法律专家张星水,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联合大学应用经济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杜兆勇,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纳税实务指南》系列丛书作者李易红,中国经济新闻联播网总编办主任殴阳雪,王家坝(北京)航空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郑军,北京创质联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维微等应邀出席座谈会。


责任编辑:欧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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