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金会秘书长张建华在出席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南大学联合举办的《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4)》发布会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实施”专题研讨会上发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与法律援助》主旨演讲。以下为演讲摘要。
改革是对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变革。当前,进一步深化改革工作可以归纳成三个方面:一个是对既有领域改革的深入,二是对改革中发现的问题的回应,三是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展开改革。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将根本改变人类社会的面貌。探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实施,不得不着重探讨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改革与法治实施。我注意到了江必新教授撰写的《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4年)》的序言,题目就是《以高质量法治实施来保障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对法治实施如何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做了全面的论述,在这里,我仅仅就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深化改革与法律援助发表一些自己的认识,向各位专家学者求教。
(一)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刻改变着社会生活。
法治适应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需要,对社会生活的调节必须对于新质生产力发展受到负面影响的群体予以特别的关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状况,这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资本主义国家是如此,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如此;资产阶级政党主政是如此,无产阶级政党主政也是如此。那么什么是新质生产力呢?总书记有一个精准的定义。他说,新质生产力是对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姿态。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第四次产业革命的内容。一般认为,人类完成的三次产业革命,第一次以蒸汽机成为主要动力来源为标志,第二次是以电力成为工业生产的主要动力为特征,第三次以信息化、自动化的发展为代表。比较第四次产业革命,我们可不可以这么说,前三次产业革命,它的革命的对象是生产工具。但是,如火如荼的第四次产业革命,即以新质生产力发展为成果的产业革命,它与前三次产业革命相比较,根本的区别是什么呢?它的革命对象是劳动力本身,直接影响人。前面三次产业革命是间接影响人,这次是直接影响人。也就是说,很多人将随着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退出生产过程。我注意到今天参加会议的有不少来自于大学的知名学者。现在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我认为是这次革命的一个效应。
那么,生产关系怎样适应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上层建筑怎样适应因新质生产力发展而形成的经济基础的状况呢?一方面,我们不能因为很多人要退出生产过程而延缓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过程,要不然的话,新质生产力得不到发展,那么生产关系就没能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另一个方面,我们也不能因为放任新质生产力发展而给人们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那么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何在?我认为,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优越性竞争的核心。
不能因为很多人要退出生产过程而延缓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对这个问题,经济界、科技界研究硕果累累,但是不在本题的讨论范围之内。这里着重探讨的是不能因为放任新质生产力发展会给人们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而不管不顾问题,因为对退出生产过程的人们不管不顾,会人为制造阻碍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社会环境。“管”与“顾”的工作无非两个方面:一是人们的经济生活的调整,二是在人们精神生活的保障。对经济生活的调整,要保证退出生产过程的人们的生活水平虽然下降,但不低于人对人之所以为人的预期,并且能够看到在短期内产生持续改善的趋势。而对精神生活的保障,则是保障退出生产过程的人们对社会现实的评估符合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对退出生产过程的人们经济生活的调整和精神生活的保障,前者具有基础性、决定性作用,后者具有直接性、现实性的特征。回顾产业革命的历程,社会动荡通常是这样一个过程:经济生活受到负面影响的群体,怨气在不断的积累;一旦社会发生了不符合人们公平正义期待的事件,舆论的怨气就借着不符合其公平正义期待的事件点燃,爆发成群体性的社会冲突。那么,怎样避免不符合人们公平正义期待的事情发生呢?回答只能是健全法制。为此,法治要公平对待每一类社会群体。在正经历产业革命的现阶段,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社会背景下,法治尤其应当关注新质生产力发展受到负面影响的群体,那些因为新质生产力发展退出生产过程的人们。
(二)法律援助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列宁有一个论述,大家耳熟能详。他说,倘若法律失去权威,这法律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罢了。怎么样维护法律的权威、不使其沦为空气震动呢?我认为,不能因为社会群体在社会上的实力有区别,而在法律上就处于不同的地位,使得有一部分人能够在法律上优越于其他人,甚至取得法外特权。法治对于有社会实力的人是一种麻烦。他往往寻求用法外的手段来解决。那么,维护法治的权威,关键点在什么地方呢?关键点在于要帮助一些社会实力不怎么强的这一类群体,要帮助他在社会上取得平等的法律地位。比方说他没钱,打不起官司。打官司是个专业活动,不是说我上去,我就能够替自己辩护的。我们要帮他请律师。比方说有社会实力的人通过法外的手段来解决纠纷,我们要防止、避免、打击这些行为,这些就是维护法治权威的现实途径。所以我认为法律援助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它的意义就在于帮助打不起官司的人请律师,能够与社会实力比较强的相对人取得法律的平等地位。
(三)借这个机会,吁请大家关注、了解、理解、支持法律援助。
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更重要的是,希望在座的各位在工作上,能够对法律援助予以支持。
提出两点建议。第一,建议以后《中国法治实施报告》的专项报告里面,能够有法律援助这个内容。因为法律援助对法治的实施这么重要,那么我们中国的法治实施报告应当有法律援助,不应当缺席。第二个,现在我们在设想召开一个全球法律援助大会。现在世界分裂,真正能够对话的内容不是很多。我感到法律援助是一个对话的内容。另外一个方面,法律援助在中国、在世界上有的说;同时,这也是人民外交的一个活动。如果说这个事情一旦做起来,希望大家积极的参与,积极的支持。
全国人大常委、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景汉朝,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原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共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江必新,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董治良,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等到会并发表讲话。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秦前红,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顾问胡建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邢会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王晓晔,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叶静漪,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讲席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孙佑海,浙江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双聘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王春晖等十位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分别发表专题演讲,从法学各领域分别阐述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实施的重大关系。
责任编辑:欧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