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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王晓晔在出席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南大学联合举办的《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4)》发布会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实施”专题研讨会上发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与公平竞争审查》主旨演讲。以下为演讲摘要。

 

20246月,国务院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这是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制定的一个行政法规,主要目的是防止政府部门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性措施。这里我重点从全面深化改革的角度,谈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其完善的前景。

一、公平竞争审查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

大家都知道,民营经济为国家提供50%以上的税收, 60%以上的生产总值,70%以上技术创新,80%以上城镇就业岗位,而且占我国企业总量90%以上。这些数据充分说明,民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是推动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主体。然而,我国很多民营企业认为它们的营商环境不佳,这一方面因为国际地缘政治影响了我国的出口贸易,另一方面是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分配、资质审查、经营活动等很多方面与国有企业相比,存在着制度性障碍,受到歧视性待遇,从而出现了“躺平”和“出走”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中共中央国务院2023年《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要对民营企业发展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和法治保障。

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需要法治保障。在这个方面,我国《宪法》第11条规定,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民法典》第206条规定,“国家…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反垄断法》作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经济宪法,它的反行政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由于我国长期实施计划经济和目前尚不成熟的市场条件,当前经济生活中的限制竞争相当程度来自旧体制下的行政权力。因此,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防止政府部门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实现上述目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提出了政府部门起草涉及各类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等四方面的19项禁止性规定,例如不得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市场准入或退出条件等。

需指出的是,反行政垄断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是在限制政府的权力。因此,与反垄断法规制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相比,这是一项比较艰难的工作。这里不仅需要执法资源、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法律监督,而且在执法实践中还面临着很多挑战。

二、公平竞争审查面临的挑战及其完善前景

公平竞争审查一个特别重要的任务是反对地方保护。因为我国是按照行政区划组织和管理经济,随着中央和地方财政上“分灶吃饭”,地方保护就成为统一大市场在地区间被分割的主要症结。可以想见,因为地方干部的业绩与其所属区域的GDP有密切联系,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消除地方保护会存在阻力。这里在法律上的问题是,鉴于我国市场竞争不很充分,企业和地区发展不很平衡, 公平竞争审查可能存在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冲突。例如,在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与企业资质相关的问题上,有人认为这是地方保护,不利于统一大市场;有人认为这属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应当予以放行。我认为,为了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效率和透明度,我国有必要借鉴欧盟的经验,针对一些地区性优惠政策的目的和效果,审查它们是否对构建统一大市场和开展区域间公平竞争存在实质性的竞争损害。

公平竞争审查另一重要任务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然而,解决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差别待遇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还涉及国家的政治和社会制度,需要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然而,这些问题不都是一部《反垄断法》包括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奏效的。我认为,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些人在区分企业的所有制方面存在着意识形态色彩,由此导致国家在很多年前就出台了推动国企民企公平竞争的重要文件,但是民企的不公平待遇仍然存在,特别是在生产经营成本包括获取资金要素方面的不公平待遇。我的观点是,国家支持国有企业做大做强没有错,但在国有企业和民营经济明显存在竞争的领域,考虑到生产要素和资源的有限性,支持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在客观上会形成对非国有经济的歧视性待遇。

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不仅关系民营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城镇就业率,关系民生,关系国家整体经济的增长和发展。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我们应当为各类所有制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认真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因为只有公平竞争,才能发挥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增强各类企业经济活力,提高经济效率,提升发展质量。然而,做好公平竞争审查,真正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很多情况下不是一部《反垄断法》包括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奏效的。我们应当认真落实《反垄断法》第4条“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贯彻20大报告精神,“以巨大的政治热情全面深化改革”。简言之,我们应当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真正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贯彻到底!

 

全国人大常委、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景汉朝,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原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共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江必新,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董治良,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秘书长张建华等到会并发表讲话。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秦前红,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顾问胡建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邢会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叶静漪,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讲席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孙佑海,浙江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双聘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王春晖等十位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分别发表专题演讲,从法学各领域分别阐述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实施的重大关系。

 

责任编辑:欧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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