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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日,浙江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双聘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王春晖在出席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南大学联合举办的《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4)》发布会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实施”专题研讨会上发表《数据要素的价值释放与法治保障》主旨演讲。以下为演讲摘要。

 

2024年是中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30周年。30年来,我国制定出台了网络与数据领域立法150多部,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法律法规为依托,以传统立法为基础,以网络专门立法为主干的网络与数据法律体系。

纵观改革开放40多年,我国要素市场建设和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四大要素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相关法律保障体系已经建立,市场配置要素资源的生态体系逐步形成。上述四类要素市场的发展和成熟都是顺应工业经济和城镇化发展要求,并在借鉴西方经验基础上逐步深化改革的成果,而提出把数据作为新生产要素,特别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意见》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方面系统地布局了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与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关键路径和战略举措,这是我国准确把握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型发展趋势,率先在全球提出的重大数据要素理论创新。

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创新,必须厘清和定义相关核心概念的内涵。目前在数据基础制度层面,涉及很多概念,包括数据、数据资源、数据产权、数据要素等。去年我在多个地方数据局、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进行调研交流,主要围绕数据、数据资源和数据要素内涵、特征和机理进行了深度交流。调研发现,大家对以上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还不是很清晰。下面我简要解析一下“数据资源”、“数据要素”和“数据产权”。

首先,我先谈谈“数据资源”。资源主要分两大类,即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人类可以直接获得用于生产和生活的资源,比如阳光、空气、水源、土地、森林、草原、动物、矿藏等,这些资源直接来源于自然环境。社会资源分为经济资源和非经济资源,而数据资源属于经济资源,传统经济资源具有两大特征:有用性和稀缺性;数据资源作为新型经济资源与传统经济资源的相同点是其“有用性”,最大的区别在于数据资源具有高流动性、可复用性、非稀缺性等特征,且需要经过处理才具有使用价值。鉴于数据资源的上述特征,数据资源不具备有所有权功能和特征,因此在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应淡化数据资源的所有权,强化数据资源的产权效能。

应当指出,所有权与产权不同,前者指对财产归属关系的权利规定,强调财产关系的物质属性;产权是基于财产权的一组权利的有机结合体,强调财产关系的社会属性。数据产权是合法持有和使用数据资源的权利,并不是对数据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

事实上,所有的经济资源,包括数据资源,首先要具有使用价值,原始数据成为数据资源必须经过第一级开发,使其具有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创造价值的基础和核心。以土地为例,土地经过“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一级开发,成为具备具有使用价值的土地资源,才具备建设条件的土地(熟地),方可进入土地要素市场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

由此,只有立足于“使用价值是创造价值的基础和核心”这一底层逻辑,才能更准确地理解,数据资源是对原始数据进行的一级开发,而形成的具有使用价值、可复用性高、价值潜力巨大的数据经济资源。

其次,关于“数据要素”。“数据要素”的核心是“生产要素”,指进行数字化生产经营活动时所需要的各类有使用价值的数据资源。“数据要素”的英文表述是“Data factor” ,其中“factor”强调投入对结果产生的影响,并可以产生指数量的倍数增加。由此,数据要素属于投入端,将有使用价值的数据资源与具有数字技术技能的数字劳动者相结合,在算力和算法的驱动下,通过数据基础设施进入数字化生产领域并改变原有的生产函数,而产生新的生产函数,当这种新的生产函数和产业数字化劳动对象逐渐融合成为必要的基础性资源时,才能真正释放数据资源的要素价值。

第三,关于“数据产权”。数据产权是持有和加工利用数据资源的权利,不是对数据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数据要素的特征是非稀缺性、非竞争性、低成本复用,其不具有所有权特征,数据要素作用于不同主体,与不同要素融合,可产生不同程度的倍增效应。构建数据产权制度应当解决数据资源持有权与数据加工利用和经营权在两大层面的清晰,即法律层面的清晰和经济层面的清晰。

首先,数据资源持有权在法律层面的清晰,应重点解决合法持有数据资源的权利,应当为数据资源持有权确立明确的法律地位。鉴于数据的来源主要基于三种情形:“收集”、“产生”和“购买”,因此数据资源的持有权应重点强调“合法持有”,而不是“依法持有”,前者重点关注的是数据的持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后者则强调数据的持有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显然,前者更有利于数据资源的高质量供给和高效率流通。

其次,数据加工与产品经营权在经济层面的清晰,这要求经数据资源合法持有者的授权,数据资源加工利用和经营权的行使应具有极强的约束力,这需要构建数据产权下的加工与经营权的约束依据,主要是基于法律或合同的约束,明确数据产权权属,并基于授权和运营机制,实现数据要素的价值释放。

总之,构建良好数据要素市场生态体系,其基本要旨是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在构建保障权益与合规利用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的基础上,统筹推进数据的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协同发展的数据要素市场,更好地协调和处理与数据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数字化生产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景汉朝,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原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共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江必新,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董治良,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秘书长张建华等到会并发表讲话。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秦前红,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顾问胡建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邢会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王晓晔,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叶静漪,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讲席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孙佑海等十位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分别发表专题演讲,从法学各领域分别阐述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实施的重大关系。

 

责任编辑:欧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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